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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纪律规定、奖惩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自:临沂金润元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10/23 字体大小调整:
核心提示:关于《劳动纪律规定、奖惩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向全体员工公开征求意见。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话:19819163332 张东启。

2.通信地址:临沂市费县建设路东段福源广场A 座701 室

3.电子邮箱:84425887@qq.com

并请在意见上注明“《劳动纪律规定、奖惩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 年10 月27 日。

劳动纪律规定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公司可以给予员工相应的处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的,公司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 日常行为类

1.1 连续旷工3 天、一月内累计旷工4 天、一年内累计旷工5 天者。

1.2 一月之内迟到、早退三次及以上或一年之内迟到、早退六次及以上者。

1.3 员工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吸食毒品、嫖娼、卖淫等活动,或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拘留。

1.4 有打架、斗殴、暴力、寻衅滋事、盗窃、欺诈、弄虚作假、扰乱工作秩序、性骚扰、酗酒、吸毒、赌博、故意损害或侵占公司财物及其他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1.5 上班时间打游戏、炒股票、看视频、睡觉、在办公区域内吸烟、喝酒等。

1.6 员工通过网络、微信、短信、自媒体等各种方式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论。

1.7 工作时间服用非法药品或持有其他非法物品;

1.8 利用病、事假或其他假期形式在外兼职者;

1.9 对公司员工、主管、同事、应邀来访人员或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1.10 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危害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和工作场所安全。

1.11 违反公司制度及有关信息安全政策。

1.12 窜改或伪造公司记录、个人记录及文件,提供虚假信息。

1.13 恶意侵占、损坏财物或者破坏办公设备等公司财产。

1.14 利用工作时间或者使用公司资源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务而影响正常工作。

1.15 制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骚扰其他员工、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感情、殴打、恐吓、诽谤、威胁同事、搬弄是非、煽动怠工或罢工。

1.16 私自占用公司、客户或第三方财物的。

1.17 擅自离职或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而自动离职的。

1.18 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1.19 工作时间不在自己工作区域到处串岗者。

2 工作秩序类

2.1 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不按领导的正当指令行事的,经再次要求仍不服从的,或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对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2 员工不服从工作分配、工作安排、不完成工作任务或拒绝其正常工作职责。

2.3 员工不胜任工作,且在公司做出调整岗位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仍然不服从公司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调整。

3 利益冲突类

3.1 员工利用公司客户、业务渠道,表达谋取私利的交易意向、发生谋取私利的交易行为或结果等。

3.2 员工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直接、间接、实际控制、参与自营、投资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相关联的业务。

3.3 与跟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商业往来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存在业务关联关系,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

3.4 挪用或侵占公司财物,或私自接受客户、供应商及利害关系方任何好处及报酬的,无论何种金额及手段。

3.5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

3.6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4 财务纪律类

4.1 提供虚假的票据进行报销,或报销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合的,无论金额多少;

4.2 索要或收受贿赂、馈赠、挪用或贪污公司财物,索取或接受回扣、馈赠的。

4.3 接受公司或客户之宴请、送礼、回扣、佣金,或与客户勾结虚报请款而损害本公司之利益,金额累计超过500 元的;

5 工作质量类

5.1 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或剧烈言辞冲突的,无论何种原因。

5.2 遗失公司各类证照、印鉴、会计账册、财务或者研发资料等。

5.3 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项目失败,或者导致发生事故。

5.4 伪造工作业绩、各种材料或者数据(如假签名等)。

5.5 未能服务好客户,受到客户投诉3 次以上的。

6 商业秘密类

6.1 未能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向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员工)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

6.2 违反公司的保密条款,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7 其他情形类

7.1 员工行为给公司信誉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员工行为被媒体所报道者。

7.2 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签署自己的意见。但无论何种原因,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文件,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奖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帮助员工全面有效地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与生活秩序,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为员工提供行为指引,激励和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3.名词释义

3.1 扣减奖金:是指由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或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扣减公司自主决定发放给员工的有关奖金。

3.2 旷工:指员工无故不到岗或不提供劳动的行为。旷工期间不支付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或视作旷工:

3.2.1 单日缺勤2 小时以上不满4 小时的,计旷工半天;单日缺勤4小时以上的,计旷工一天。

3.2.2 无正当理由未打卡或考勤记录不完整者。

3.2.3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2.4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2.5 依公司规定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3.3 近亲属:指与本人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任何人,如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祖父母等)、旁系亲属(伯、叔、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和姻亲(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3.4 不良影响:是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展、声誉、企业文化、员工关系等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3.5 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了5000 元以上的损失。

3.6 奖惩种类

3.6.1 奖励分为两种:公告表扬、公告嘉奖。

3.6.2 惩罚分为三种:扣奖金、警告、解除劳动合同。

4.奖惩细则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公告表扬,同时作为其在公司升职加薪的依据。

4.1.1 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4.1.2 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不怕脏难工作,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4.1.3 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为公司带来荣誉者;

4.1.4 除对本职责克尽职守外,能主动支援伙伴,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有较好口碑者;

4.1.5 具有高尚品德且有两次以上具体事实证明,可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好风气者;

4.1.6 发现职责外的事故时,能妥善处理或速报而防止损失扩大者;

4.1.7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在树立良好公司形象与口碑者;

4.1.8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财产安全者;

4.1.9 支援公司重大项目,圆满完成任务者;

4.1.10 举报各种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1.11 对公司提出建设性建议,被公司采纳实施者;

4.1.12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且成绩优秀者。

4.1.13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4.1.14 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一般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4.1.15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公告嘉奖,公告嘉奖的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的数额由总经理确定,同时作为其在公司升职加薪的重要依据。

4.2.1 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不避危难,极力抢救物资减少公司损失者;

4.2.2 检举揭发违反公司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4.2.3 其他在发明、创造、创新、设备改良、产品销售等方面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者;

4.2.4 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4.2.5 对公司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在提高效益和产品质量及成本控制等方面在效显著者;

4.2.6 检举盗窃案件或破坏阴谋因而破获或预先制止者;

4.2.7 不避艰险,为保护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临危不惧,奋不顾身而减少公司损失者;

4.2.8 为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4.2.9 特殊贡献或新发明因而使本公司获重大利益者

4.2.10 通过自身努力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并可考虑优先晋升;

4.2.11 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及社会治安方面有显著功绩者;

4.2.12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维护公司财产和利益,避免重大损失,事迹突出者;

4.2.13 举报盗窃案件,检举营私舞弊、拿回扣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企图,及时制止或使案件得以及时破获,奋不顾身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及社会治安者;

4.2.14 一贯忠于职守、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不断改进、廉洁奉公,本职工作业绩突出、事迹突出者;

4.2.15 发生非常事故或灾害或发现重大隐患、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机械设备故障时,勇于负责,及时处理,避免公司损失者。

4.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扣奖金处理。

4.3.1 迟到、早退5 分钟(含)~30 分钟(不含)的,扣奖金10 元/次;会议迟到扣奖金10 元/次。

4.3.2 迟到、早退30 分钟(含)~2 小时(不含)的,扣奖金20 元/次;

4.3.3 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前员工单次旷工扣奖金100-200/天,旷会扣奖金50-100 元/次。

4.3.4 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者,扣奖金200 元/次。

4.3.5 在公司内吵架、谩骂者,扣奖金500 元/次。

4.3.6 工作时间在公司区域范围内不按制度规定穿工作服,不佩戴工作牌的,扣奖金50 元/次。

4.3.7 仪表、礼仪、言行等不符合员工行为准则,扣奖金50 元/次。

4.3.8 工作时间串岗、睡觉、打瞌睡、打游戏、吃零食、使用电话长时间聊天或炒股票、长时间逗留洗手间或会议室等非本人工作场所、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等做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情的,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前,扣奖金100 元/次;

4.3.9 不注意保持工作环境卫生,办公区域杂乱无章的,扣奖金50元/次;

4.3.10 工作时间内高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且不听劝阻的,扣奖金100 元/次;

4.3.11 工作时间内离岗、串岗,未经许可进入与其工作无关的区域的,扣奖金100 元/次;

4.3.12 被客户投诉一次,经公司核实情况属实,情节较轻的,扣奖金200 元/次;

4.3.13 不随手关灯、关水龙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的,扣奖金100 元/次;

4.3.14 工作时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的,扣奖金100 元/次;

4.3.15 乱扔杂物、高空抛物或在公司区域内乱涂乱画、乱堆放垃圾等影响公司环境卫生的,扣奖金100 元/次;

4.3.16 在公司规定区域外停放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及其它影响公司形象的,扣奖金100 元/次;

4.3.17 进出公司大门,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门卫管理的,扣奖金100 元/次;

4.3.18 工作时间玩游戏、打扑克等严重“占用”公司工作时间的,扣奖金100 元/次;

4.3.19 违反公司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扣奖金100 元/次;

4.3.20 不按时、按质、按流程完成本职工作,及时填写/上交报表等资料,扣奖金200 元/次。

4.3.21 违反工作程序、工艺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扣奖金100 元/次;

4.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处理。

4.4.1 不听从上级管理人员合理指挥、分配工作,情节不构成严重的。

4.4.2 妨碍工作场所正常秩序或公共安全卫生,情节不构成严重的。

4.4.3 工作不力,未尽职责、工作延误时效,情节不构成严重的

4.4.4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4.5 不当行为对生产或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4.4.6 不服从管理或公司要求,影响工作/生产进度或造成损失的。

4.4.7 有较严重的违背道德、职业素养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潜在损失的。

4.4.8 管理人员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员工受惩处,负直接领导责任者;

4.4.9 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又不做合理解释且末在规定时间之前报批修改计划者;

4.4.10 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未有效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情节不构成严重的。

4.5 员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被解除劳动合同者自处罚当月起不再享受所有奖金(包括绩效奖金)。

4.5.1 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5.2 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5.3 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5.4 谎报姓名、住址、年龄,冒名顶替,提供各种虚假伪造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工作经历、体检证明);

4.5.5 一月之内迟到、早退3 次以上或一年(自然年度)之内迟到、早退6 次以上者;

4.5.6 连续旷工3 天、一月内累计旷工4 天、一年(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5 天者;

4.5.7 连续旷会3 次,一月内累计旷会4 次,一年(自然年度)内累计旷会5 次者。

4.5.8 托人或代人打考勤卡、每个月在考勤软件正常的情况下,未刷卡次数超过三次以上者;

4.5.9 十二个月(从第一次受到警告处罚之日作为时间起算点)内受到三次警告处罚者;

4.5.10 十二个月内(从第一次违纪开始计算)上班时间串岗、脱岗、睡觉、打游戏、吃零食、听音乐、长时间(10 分钟及以上)聊天或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超过3 次(含)者;

4.5.11 提供虚假病休证明,或假借生病为由骗取病假,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假期的;

4.5.12 不服从管理或正常工作安排,有意拖延工作或消极怠工的;

4.5.13 不服从上级领导的正常管理,与领导发生冲突或对领导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谩骂,

4.5.14 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无故拖延不报到上班或拒绝工作的;

4.5.15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拒绝接受公司的工作调整或培训,不服从公司劳动管理的;

4.5.16 门卫、保安、禁止睡觉的值班人员当值时睡觉者;

4.5.17 未经允许携带酒或含酒精的饮料进入工作场所或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或带酒气上班者;

4.5.18 携带枪弹利器或其他违禁品、毒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5.19 工作场所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4.5.20 无特种设备上岗证操作特种设备者;擅自操作任何与自己操作证无关的设备或特殊设备,或擅自将这些设备交给无证人员操作的;

4.5.21 违反工作程序、工艺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公司规章制度;

4.5.22 擅自更改或违反公司作业程序、工作方法或安全规定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4.5.23 教唆他人、组织、煽动或参与3 名以上员工与公司的对抗或不合作行为(如聚会、停工、罢工、罢餐、罢会等)的;

4.5.24 采取哄吵、纠缠、怠工等方式随意扰乱公司生产、工作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5.25 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或蓄意制造事端,破坏生产或工作秩序;

4.5.26 员工的过激行为造成公司停产在半小时以上或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在半小时以上或造成公司3 人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4.5.27 有任何打架斗殴(含互相殴打或单方面殴打他人)、找人来打架或帮人打架、酗酒、赌博(包括使用扑克、麻将等赌具进行带有任何赌注的行为)或在公司内为赌博提供条件、吸毒行为的;

4.5.28 对公司员工或顾客进行诬告、诽谤、侮辱、暴力威胁、殴打的;

4.5.29 有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打击报复等任何的行为者;

4.5.30 对于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他员工及其家属进行诽谤、暴力威胁、恐吓、殴打、要挟、侮辱的;

4.5.31 诱惑、怂恿、教唆同事或他人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者;

4.5.32 有任何偷盗或者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客户财物、同事财物及公司合作伙伴财物的行为,无论偷盗或者非法占有财物价值大小。

4.5.33 未经相关部门领导核准,私自携带公司产品、设备、物料外出者(所携带物件无论大小贵贱,一律按同等性质处理);

4.5.3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的;

4.5.35 其他不良言行,在公司内或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4.5.36 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不良影响者;

4.5.37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利用公司名誉、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利益、形象受损者;

4.5.38 投机取巧、隐瞒欺骗或虚报数据和信息,以致公司决策错误

蒙受损失的;

4.5.39 严重超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行事,给公司带来各种风险,危害员工及公司利益。

4.5.40 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非法组织或黑社会团伙者;或利用社会不良分子或社会黑恶势力等非法手段解决公司内部问题者;

4.5.41 未经允许在工作场所内集会﹑散发传单﹑文件﹑公开演说、煽动公愤、请愿书或张贴标语的;

4.5.42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公司正常秩序、制造混乱的;

4.5.43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的;

4.5.44 散布不真实的谎言或以某种方式企图误导与公司利益有关的事宜者;

4.5.45 利用语言、海报、网络等各种方式毁坏公司名誉与形象的;

4.5.46 工作中有意见不通过正当途径反馈而在工作的微信群、QQ 群及其他办公软件上发布牢骚或有失偏颇的言论;

4.5.47 网络发布、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破坏劳资和谐或造谣生事,散播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4.5.48 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秘密文件或资料,或将在公司开发知晓的技术、软件、客户资料等据为己有或泄漏给他人的,或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公司的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4.5.49 非因工作目的,私自删除、拷贝公司的电子文档,私自复印、外发(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传真或邮件)公司文件的;

4.5.50 索取或收受贿赂或馈赠、挪用或贪污公司财物,索取或接受回扣或馈赠的;

4.5.51 与供应商勾结或要挟供应商收取回扣,获得不正当收入或其他好处的;

4.5.52 与客户勾结或采取其他方式压低产品价格向客户收取回扣,获得不正当收入的;

4.5.53 擅自挪用公司钱财或在收款后两个工作日内未将公司的钱财交还公司者;

4.5.54 未经公司授权或超越公司授权的范围,私自对外签订合约的;

4.5.55 未经甲方许可在其他单位、个人处兼职(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业余时间,无论是否赚取报酬),或同时为其他单位、个人服务(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业余时间,无论是否赚取报酬)的;

4.5.56 非法索取、窃取、劫取、侵占、破坏公司、同事、客户、业务关系者的财物;

4.5.57 实施与公司、同事、客户、业务关系者相关的行贿、受贿;

4.5.5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者;或者近亲属经营、从事公司同类业务未申报的;

4.5.59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或从关系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者;

4.5.60 病休期间从事其他职业、营利性活动或义务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

4.5.61 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者;或有任何动用公司资源干私活的行为者;

4.5.62 故意损毁公司财物、各类设施和产品,或私自锁定密码或故意破坏文件资料(如电脑中的文件、数据,平面文件资料或数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

4.5.63 损坏、涂改、伪造、销毁、藏匿、盗用各种原始记录、单据、资料、印章、重要文件者,或在金融票据、财务票据或账簿上弄虚作假者;

4.5.64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主管签字,或违反规定擅自签字盖章者;

4.5.65 玩忽职守、工作懈怠,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4.5.66 员工的过错或者过失造成公司损失在5000 元及以上的;

4.5.67 因工作过失导致工作发生严重错误,遭受客户投诉,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包括导致客户流失、声誉受损);

4.5.68 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并造成公司涉密信息泄密或设备设施损坏者;

4.5.69 未经请示擅自带公司外部人员进入公司者;

4.5.70 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他人文件或信函者;

4.5.71 未经允许使用属于公司、客户或者其他员工的财产、设备、物料、文件的;

4.5.72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4.5.73 在公司或公司租用场地“严禁烟火”处抽烟者;

4.5.74 员工对身边发生的事情没有客观陈述,有任何包庇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4.5.75 擅自把公司机动车辆借/交给他人使用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公司车辆的;

4.5.76 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负主要责任的。

4.5.77 违反《治安处罚法》受到治安处罚者;

4.5.78 触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被依法拘留者;

4.5.79 工作期间,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包括言语、肢体语言、行为等);

4.5.80 员工违反公序良俗的或在工作场所或上班时间内有伤风败俗行为的或其他不良行为者;

4.5.81 工作日志连续3 次未交者,一月内累计5 次未交者,一年(自然年度)内累计10 次未交者。

4.5.82 十二个月内(从第一次违纪开始计算)三次以上拒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未参加培训仍正常出勤的情形),或参加培训但未执行培训相关要求的。如未参加培训也未正常出勤为旷工。

4.5.83 主奖惩人滥用奖惩权解雇员工或滥设优秀员工奖的;

4.5.84 严重违背公司财务制度中实报实销原则,提供虚假发票凭证企图报销或已经报销者,如虚报销量、提供不正当发票、收据或其他报销凭证向公司报销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没有合理的解释下,在两个报销事项中使用连号的或者编号相近的票据,将含有公司不予报销的费用的票据向公司报销;向公司重复报销;用其它票据充抵报销;所报销的票据的开具单位、开具时间、消费金额或者消费项目与实际消费项目不符;应自行获得却从客户或他人手中获得报销单据、且证实为虚假单据等情况等)

4.5.85 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工作场所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4.5.86 擅自将公司的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财物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或者个人或挪作私用;

4.5.87 考勤出现非正常记录无法做出解释,或者解释不能被证实的;

4.5.88 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的(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签署自己的意见,但无论何种原因,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文件,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4.5.89 未请示公司并获得许可,员工因工作关系而获得超过正常价值的个人利益未向公司汇报的,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客户、供应商超过正常价值的礼品或赞助,如旅行机票或免费酒店住宿,因参加客户、供应商的活动而获得超过正常价值的礼品等(例如中奖)的;

4.5.90 利用或滥用公司通讯资源访问、转发、存储等不适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诸如色情、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或其它类似资料(例如照片、图片或玩笑等);或发表侮辱性或低级的言论,包括造谣、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的;

4.5.91 公司的制度、手册、办法、规定、合同等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且已经告知了员工。

5 经济损失赔偿

5.1 员工工作失误或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员工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40%,员工虽然工作失误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员工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且补救措施对减少经济损失或者对公司影响缩小有效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以不超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30%为限。

5.2 员工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员工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60%,员工虽然工作失误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员工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且补救措施对减少经济损失或者对公司影响缩小有效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以不超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50%为限。

5.3 员工故意或者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员工承担全额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附则

6.1 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包括本数,所规定的到期日是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所指奖惩数额都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6.2 本办法的奖惩遵从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奖惩较重条款优于奖惩较轻条款的原则。

6.3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制度、手册、办法、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6.4 本办法颁布后的行为或情形适用本办法,对于之前的行为或情形在本办法生效后才被发现的仍然可以按照之前的制度、手册、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6.5 本办法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的。无论任何情形下,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被修订、废除,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导致本办法的内容与当时生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相抵触或宗旨相违背时,以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考勤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 考勤管理

2.1 作息时间:作息时间以公司的通知为准,未通知则执行国家法定的作息时间。

2.2 公司采用主管点名考勤的方式作为出勤的依据,基于管理的需要,公司引进了其他考勤方式(指纹、人脸识别等)作为辅助,其他考勤方式作为主管核查员工考勤准确性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员工出勤的依据。但如果其他考勤方式显示无员工的出勤记录,员工应当书面向公司进行说明,由公司核查其出勤的情况,否则按照旷工处理。当主管人员的考勤与其他考勤方式不一致,公司有权予以核查,并以核查结果作为出勤的依据。

2.3 迟到、早退、旷工

2.3.1 迟到: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岗延误时间在2 小时之内者视为迟到。

2.3.2 早退:员工未经允许提前2 小时(含)内离岗者视为早退。

2.3.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或视作旷工:

2.3.3.1 单日缺勤2 小时以上不满4 小时的,计旷工半天;单日缺勤4 小时以上的,计旷工一天。

2.3.3.2 无正当理由未打卡或考勤记录不完整者。

2.3.3.3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2.3.3.4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3.3.5 依公司规定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2.4 不定时工作制度: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运输人员等特定人员针对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

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无固定工作时限的工时制度,一般无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费,但可以通过公司的通知,安排集中休息,如无通知,则执行国家法定的作息时间。

3 加班管理

3.1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要加班的,员工应填写《加班审批单》,《加班审批单》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

3.2 在加班申请得到许可后,员工应将加班的实际时间在加班完成后3 日内报公司书面确认。

如遇特殊情况,员工提出申请时适逢部门主管领导外出或属临时计划加班的,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加班审批单》交到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负责人把批准意见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之考勤管理人员,并最晚于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 前将核准后的申请表交到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备案。

3.3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3.3.1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执行加班制度。

3.3.2 公司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3.3.3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3.3.4 未经上级指派或填写《加班审批单》核准的工作时间的延长。

3.3.5 员工出差适逢双休日,一般可在出差地休息,如因工作任务需要不能休息,且员工本人能够提供证明的,视为加班,公司将安排同等的补休时间,若无法安排补休,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 休假/请假

4.1 婚假:符合国家婚姻法结婚者,凭结婚证明按地区政策给予婚假。婚假原则上不可分次休,如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分两次休完。休婚假员工必须提供其结婚证原件,验证后方能办理休假手续。婚假期限原则上为领取结婚证次日开始休假,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休假的,可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休假,一年期满后仍没有休完的,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待遇。

4.2 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人)可给予3 天的丧假。

4.3 产假: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员工,按地区规定享受产假。

4.4 事假:

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而不能出勤需要请假的为事假,请事假的前提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

4.5 请假方式和审批手续:

4.5.1 员工请假必须事先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审批单》(见附表),经过有核准权限的人员核准后员工方可休假。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以电话告知其直属主管说明缺勤理由和预计上班的时间,并征得上级主管同意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主管同意事后补假的,必须于休假后到公司上班2 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

4.5.2 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除因临时发生重大急病或重大事故经部门主管核准者外,均以旷工论处。

4.5.3 请假审批:员工请事假时间在3 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事假超过3 天(含)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员工请病假时间在7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病假超过7 天,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除此以外的其他假期,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请假审批单由各单位自行保存,以备查验。凡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的假期,员工在请假到期次日需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或续假,并完善请假期间工资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若到期次日未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或续假的将按旷工处理。

5 附则

5.1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制度、手册、办法、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2 本办法颁布后的行为或情形适用本办法,对于之前的行为或情形在本办法生效后才被发现的仍然可以按照之前的制度、手册、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5.3 本办法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的。无论任何情形下,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被修订、废除,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导致本办法的内容与当时生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相抵触或宗旨相违背时,以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人力资源部

2026 年10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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